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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讲座 | 曾子论坛:曾亦教授论《春秋》为“刑书”及《六经》的性质

    时间:2018-11-04 作者:文/张风范 图/李静雯 

    2018年11月2日,由中国哲学史学会曾子研究会主办、幸运轮盘 与儒家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承办的“曾子论坛(第四讲)”,在知新楼A1916举行。此次讲座由同济大学哲学系教授曾亦主讲,我院陈晨捷副教授主持。

    此次讲座,曾教授主要针对学界将《春秋》视为“史书”的主流看法,提出自己的不同见解,即将《春秋》归类为“刑书”;同时结合我国古代经籍中的释义,驳斥了学界普遍认为的“将《春秋》看作‘刑书’其地位变低”的偏见,由此提出了与之相关的几点问题。

    首先,曾教授借汉代司马迁“空言”与“行事”这两个概念讨论《春秋》的性质,他认为“空言”与“行事”是“尧舜先王之道”的两个表述方式,比如程颐论《诗》、《书》为载道之言,这是“空言”;《春秋》即为圣人之用,是为“行事”,亦即圣人的政治实践,两者都是“道”的体现。

    其次,他指出汉代以后儒家将《春秋》视为“刑书”的表现,认为西汉董仲舒的《春秋决狱》、汉末何休的《汉议》和清龚自珍的《春秋决事比》都可以证明《春秋》是可以用来进行法律判案的,即可视为“刑书”。

    另外,他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难以保持绝对平衡,并列举了《春秋》中“蒯辄拒父”的故事,蒯辄做法符合王道但不符合道德,由此指出《春秋》作为法律之书,其所规定与道德之间势必造成一定的张力。

    最后,曾教授强调儒家经学是全体大用之学,是经世致用的,而宋明理学和现代新儒家都过分看重修身之学,“刑书”也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专门的法律之书,既包含了国法的意义,也包含了族规、家法、内心戒律等内容。每一部儒家经典都可以落实到现实中,是既有“内圣”亦有“外王”的无所不包的全体大用之书,由此证明将《春秋》视为“刑书”是具备充分合理性的。